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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2-02-1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电力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在机组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暴露出部分电力企业依然存在安全意识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不彻底、作业方案不完善、检查监护不认真、应急管理不扎实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发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等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查治,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真正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最突出位置;贯彻“四个安全”理念,真正将安全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抓在手中,坚决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求落到实处,无缝衔接,不留漏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不断谋划实招硬招,大力提升本区域、本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共同推动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要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电力企业要再检查、再落实。要不断强化忧患意识,结合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格落实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季会周报”工作要求,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机制,系统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要扎实开展缺陷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彻底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上的不安全因素,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紧盯辖区内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风险隐患,不定期对电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督查,对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的单位要依法从严采取通报、约谈和处罚等监管措施。

  三要完善安全生产人力资源配备。各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遴选具有相应从业经验、专业技能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人员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增强业务能力,消除管理短板;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和人员的风险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提升员工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能力,有效解决“辨识不出、整治不了”等突出问题;要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技术素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要全面加强检修作业安全和技术监督管理。各单位要清醒认识检修环节已成为发电事故“重灾区”,要用“技术保安全”,高度重视检修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管理流程。各电力企业要合理安排检修时间和作业工期,严禁在环境恶劣、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冒险检修;要加强检修作业方案审查,依规履行审批把关程序,全面排查危害因素,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留有足够安全裕度,必要时组织开展安全论证评估,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作业”;要加强备品备件和安全工器具检查校验,确保核心部件和关键工器具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要求;要加强检修作业现场巡查检查,强化作业监护,及时发现处理“三违”行为。水电站要加强技术监督管理,配备技术监督力量,完善技术监督制度,执行技术监督标准。严格执行水电站反事故措施。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电力企业检修作业的监督检查,要特别关注检修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审查和实施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情况。

  五要切实加强外包安全管理。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对外包项目、外协队伍、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把牢准入关口。严格审查外来队伍人员的资质资格、技能水平、管理状况、安全生产历史业绩等情况,坚决将资质不符、管理混乱、事故多发的队伍人员清退出场,坚决清理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从源头防范化解外包安全风险。要加强外包人员安全教育,认真开展技术交底,督促其了解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熟悉设备性能和作业环境;要加强外包作业全过程管控,鼓励推行业主派员带班、跟班等方式,强化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

  六要积极推进应急能力建设。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事故灾害预想,及时制定修订预案方案,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应急预案宣贯培训,教育员工掌握应急知识和预案内容;要结合实际及时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队伍,提升处突能力。

  七要完善电力安全监管体系。各省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在当地省级安委会的统筹指导下,积极推动成立省级电力安委会或在省级安委会下成立电力专委会,并协调推动市、县级政府成立同级电力安委会,压实基层的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和各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电力安委会平台作用,完善监管机制,充实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部署监管任务,强化监管检查,采用多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挂牌督办、联合行政执法等方式,督促区域内电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1月27日